尊敬的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2025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认证活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条款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其中,Q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时间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计算,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时间不计入QMS运行时间;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其中,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5、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二、认证费用支付(条款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三、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责任(条款5.3.3、5.3.4)
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认证申请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四、审核时间的计算(条款5.4.2.1)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五、审核实施的要求(条款5.4、5.5,5.6、5.7、5.8、5.9)
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2、现场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时进行。
3、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4、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更长的时间间隔,需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服务及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典型产品/服务、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
6、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7、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8、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 30 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9、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
10、审核组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六、终止审核的情况(条款5.5.5、5.6.2.4)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条款6.1.2、6.1.3)
1、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八、获证组织应保留的记录(条款10.5)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为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新版标准的要求,随函附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疑问,请联系我机构,联系电话:028-87774359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附件: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合源认证服务(四川)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附件详情:
附件1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