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公司简介
合源认证服务(四川)有限公司(简称:HIC)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首开龙湖紫宸香颂3期1-1-1104 ,在这里,我们将用信念、追求和执着开启新的航程,乘风破浪,勇往直前,驶向我们的理想和目标。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诚信求客户,以质量求生存,努力做到客户第一、市场第一、质量第一。我们的经营理念:科学技术为先导,现代管理为核心,企业品牌为标志, 创造效益为目的。在此行业中率先提出“竭诚服务、高效反馈、迅捷响应、 最佳效益”的服务理念,从而和客户之间能够建立供需双方的绿色通道,达成“双赢”的局面。
公司业务范围覆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社会诚信等管理体系及商品售后、养老服务认证。HIC 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技能与良好道德素质的认证人员队伍,其中包括行业技术扎实具有丰富管理与认证审核/审查实践经验的一批专家,也包括一批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与理论,富于开拓与创新精神,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公司从创建伊始,就深知认证人员整体素质决定了认证服务的质量, 竭诚邀请具有卓越技术才能与良好道德素质的人才参与公司的运作与管理,并致力于建立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人性,鼓励创造” 的用人机制, 充分尊重与鼓励富有创造性与成效的工作。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首开龙湖紫宸香颂3期1-1-1104
邮编:61000
总机:028-87774359
E-mail:HIC@HIC.com
3. 公正性和保密承诺
HIC严格遵守国家《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文件有关的公正性要求,确保按时进入现场实施审核/审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保守机密。
不安排在过去二年内向受审核/审查组织提供过与管理体系或服务认证有关的咨询服务和所在的组织与受审核/审查组织在过去、现在和可预知将来有任何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和任何经济利益冲突的审核员/审查员。
不向申请组织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咨询、推荐咨询服务、相关的咨询报价及内审服务。
未经受审核/审查组织的书面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在技术、经济方面以及本次审核/审查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强制要求的除外)。
4. 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及获认可的情况
公司目前暂无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的情况,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及或认可的实施情况、各认证业务范围依据的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可在公司官网www.hiciso.com查询。
5. 认证申请
5.1 认证申请的条件
自愿接受本公司认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行业规则的任何组织的申请除以下情况均可受理:
5.1.1 当前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1.2 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5.1.3 一年内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5.1.4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未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5.1.5 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不符合、违法失信行为,尚在处理期间。
5.1.6 受审核方已获得同领域认证证书,需办理转换备案的,不具备转机构条件,不予受理。如: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未满一年(适用时);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未满三个月(适用时)。
5.1.7 体系运行时间不足3个月不予受理(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时间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计算,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时间不计入运行时间)。
5.1.8 对方申请的范围不在本机构批准范围内,或本机构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不予受理。
5.1.9 对方申请的范围超出公司的认可范围,向对方说明证书不带认可标志,对方同意,方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
5.1.10 申请方提供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行业资质证书不能支持其申请范围且不接受调整范围建议的,或未处于有效期内的,不予受理。
5.1.11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HIC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HIC不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5.2 申请方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申请资料。
5.3 HIC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准予立项,并组织签订《认证合同》。
6.1 HIC事业部负责制定审核/审查方案,包括选择任命审核/审查组长和审核/审查组其他成员、确定审核/审查时间等。HIC 向客户提供审核/审查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客户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背景情况。HIC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客户组织能够对某一审核/审查员或技术专家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重组审核/审查组。
6.2 安排文审人员对申请客户所提供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和服务管理文件进行文审。
6.3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诚信、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组成。
6.4 现场审核/审查之前,由审核/审查组长编制审核/审查计划后书面通知受审核/审查方,并得到受审核/审查方对审该计划的书面确认,审核/审查组按照认证准则、审核/审查计划和机构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等要求实施现场审核/审查。现场审核时,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7.1 HIC对审核/审查组提交的现场审核/审查资料(包括审核/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做出认证决定结论。
7.2 对批准认证注册的,签发认证证书。对未被批准的受审核/审查方,HIC 会及时通知受审核/审查方并说明原因。
7.3 获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应接受HIC对运行情况每年按计划进行的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认证证书方继续有效。
8.1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初次审核费用参考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申请费 |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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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次审核费 | 2000 元×审核人日数 |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
3 | 审定与注册费 | 2000 元 | 含证书费,每加印一张另收费 50 元 |
8.2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监督审核费用参考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监督审核费 | 2000 元×审核人日数 |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
2 | 年金 | 2000 元 | 含标志使用费,每年交纳一次 |
注:a 扩大认证范围收费标准:按照监督审核费标准,重新进行申请评审,加人日费。适用时,签定补充合同。
b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覆盖人数、生产方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人日策划。
8.3 再认证收费参考标准
当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将按认证程序进行再认证。通常,在体系内人数、认证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再认证费为初次认证费用 2/3。
8.4 所有因审核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用,按实际的支出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8.5 声明:上述认证收费是本公司的财务来源,本公司拒收任何可能影响公主性的馈赠或赞助。该费用标准为参考标准,实际费用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
9.1 认证证书的暂停条件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IC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9.1.1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9.1.2 获证客户主动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1.3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9.1.4 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9.1.5 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9.1.6 发生重大事故,反映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9.1.7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9.1.8 持有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 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9.1.9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1.10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9.1.11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9.1.12 发生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相关重大舆情的。
9.1.13 发生其他影响保持认证资格的事件,HIC认为有必要对其资格进行暂停的情况。
9.2 认证证书暂停的工作程序
9.2.1 暂停认证决定通过后,市场部发送暂停通知书给获证组织,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9.2.2 HIC根据暂停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截止日期不应超过证书有效期。
9.2.3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我公司暂停认证证书的,公司不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9.3 暂停的恢复
9.3.1 恢复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暂停原因已消除,重新复核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a)获证组织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等必要的整改资料。
b)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HIC就此事故进行追踪审核的审核报告,表明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c)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9.3.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9.3.2.1 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获证客户根据暂停原因,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
9.3.2.2 市场部负责受理评审恢复申请,事业部针对认证资格暂停原因和获证客户采取的整改及有效性验证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验证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已经消除,如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已实施监督审核、抽样检验等,事业部应提交相应整改及有效性验证材料。
9.3.2.3 技术部组织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对暂停恢复进行决定。
9.3.2.4 暂停恢复审批后,市场部告知获证客户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0.1 认证证书撤销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IC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0.1.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10.1.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0.1.3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
10.1.4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0.1.5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的条件的。
10.1.6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10.2 撤销的流程
10.2.1 撤销认证决定审批后,市场部发送撤销通知书给获证组织,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0.2.2 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10.2.3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公司撤销认证证书的,公司不在原认证证书被撤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11.1 认证证书注销的条件
11.1.1 被注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11.1.2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愿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且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
11.2 认证证书注销的程序
11.2.1 获证组织满足本文件认证证书注销条件的,向市场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市场部发送注销通知书给获证组织,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1.2.2 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11.2.3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公司注销认证证书的,公司不在原认证证书被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1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2.1.1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12.1.2 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12.1.3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12.1.4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12.1.5 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1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2.2.1 获证客户向HIC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申请需在现场审核前提出,进入现场审核后,一般不受理扩大申请。HIC根据扩大范围申请,进行评审和方案策划。对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换发的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3.1.1 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13.1.2 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或风险较大的部分剔除掉。
13.1.3 组织不再生产某类产品或不再提供某种服务。
13.1.4 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客户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服务过程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与客户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和服务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剔除。
1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获证客户可以通过《监督再认证客户信息调查表》、申请书或其他书面文件向HI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并提供理由和证据,经申请评审人员评审后,方案管理人员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策划。对获证组织缩小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要求的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4.1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认证风险,确认管理体系是否保持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及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决定其证书有效性及认证范围是否保持。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最多可以在进入现场审核前48小时通知受审核方。
14.2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14.3 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事业部指派适宜的审核组,为保证客观公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HIC跟踪收集认证活动涉及认证要求更改的信息,并根据变更情况对相关资源要求、过程要求和管理体系要求等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措施,市场部确保认证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16.1 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质量和(或)环境和(或)职业健康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16.2 按申请文件、认证方案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16.3 为现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审核期间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16.4 体系正式运行至少三个月后,特殊行业6个月,并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方可实施正式审核。
16.5 按合同的约定向支付规定的费用。
16.6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要变化应在一周内向HIC报告。
16.7 出现认证方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HIC,持有的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后要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16.8 持有的认证证书被撤销、注销后,停止使用并向HIC交还证书,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16.9 按时接受认证注册后的监督审核、相关认可机构实施的见证评审、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非例行的临时调查、稽查审核、确认审核,并提供相关的资源,确认以上审核活动顺利完成。
17.1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17.2 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17.3 有权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提出投诉。
17.4 对HIC的现场审核、审核结论、审核人员的行为、审核的公正性及泄露甲方机密等违纪行为,有权向HIC申诉/投诉, 如对处理结果仍持异议, 可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诉/投诉。
18.1 获证客户有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情况,可随时联系市场部。HIC根据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内容和性质组成处理小组,指定组长,并向申诉、投诉和争议方通报处理小组名单。若申诉、投诉和争议方对处理小组成员有异议,HIC对处理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18.2 处理小组确定后,HIC安排一次与申诉、投诉和争议方之间的沟通(采用直接面谈或电话方式),了解原由或进行必要的解释,必要时可调阅相关的档案资料。如沟通后,申诉、投诉和争议方自行撤诉,则报告市场部。对未撤诉的,处理小组采取各种措施调查申诉、投诉和争议内容,获取有关证据,包括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借鉴以往类似申诉、投诉和争议结果等,记录调查过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进展情况报告申诉、投诉和争议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后正式通知申诉、投诉和争议方。
19.1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19.2 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19.3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a)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b)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c)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此处所述产品包装是指: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的包装。此处所述附带信息是指: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的信息,但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附带信息,因此不能在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中声明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19.4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9.5 获证组织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公司的要求。
19.6 获证组织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19.7 获证组织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19.8 获证组织在其认证被暂停、撤销、注销时,按照公司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19.9 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19.10获证组织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19.11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公司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
信任。
19.12 当发现获证方违反使用规定时,公司将根据事实及问题的性质对获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获证方承担: